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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处有毒有害“荧光莲子”案
信息分类:
行政处罚
文件编号:
公开方式:
主动公开
发布日期:
2008-04-29
公开时限:
常年公开
公开范围:
面向全社会
信息索取号:
责任部门:
厅法监处
法律依据
《食品卫生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“食品生产经营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索取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,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。”
行政行为
消费者反映南昌市某购物中心由“福建省莆田长发食品有限公司”生产的批号为“
20010728
”
及“
20010905
”
的“长发牌”莲子煮后有明显肥皂味,且食用后造成胃部不适。省卫生监督所立即将举报人送样的莲子进行了鉴定,该莲子表面洁白,用验钞机一照即散发出淡绿色荧光,送检经江西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检测荧光物质定性为阳性,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阴离子洗涤剂(以十二烷基磺酸钠计)含量为
0
。
06mg/kg
。
处理结果
对销售荧光莲子的两家大型商场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公告收回含有荧光物质的莲子并销毁,并处以罚款;对制假窝点予以取缔,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公告收回已销售的“长发”牌莲子并销毁,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。
主办: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:江西省信息中心
ICP备案号:赣ICP备05004294号 E-Mail : zfwz(at)jiangxi.gov.c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