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梦境传媒有限公司:
你(单位)于2018年1月2日提出的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行政许可申请,本机关已于2018年1月4日受理。经审查,同意你公司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音乐娱乐产品、演出剧(节)目、表演。
准予许可的理由:申报材料符合法定规定 。
决定依据:《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[2010]21号)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八条、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决定准予你(单位)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,并核发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。
江西省文化厅
2018年1月5日